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
太环责改字【2017】65号
太湖县双龙硅业有限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40825MA2N9TE09X
法定代表人:戚建龙
地址: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
根据“双随机”检查统一安排,2017年10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太湖县双龙硅业有限公司《矿粉加工厂石英砂加工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,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1、新增1条球磨生产线和破碎及清洗工艺,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2、破碎及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收集后未经处理,直接经管道排放于雨水沟外排。
以上事实,有《太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《太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水质监测报告》(编号:2017102401)、企业营业执照、居民身份证照片、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等证据为证。
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新增的球磨生产线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,责令你公司新增的破碎及清洗工艺立即停止生产。
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。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,我局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。
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太湖县环境保护局
2017年10月31日